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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规定商业标识权的含义;商业标识权的分类,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识权、域名权、特殊标志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等其它商业标志权。

    第三、制定商业标识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内容应包括:保护在先权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尊重约定原则等。[15]

    第四、商业标识权的内容

    内容应包括:商业标识权的产生、利用、限制和保护的规定。

    第五、统一商业标识权的行政管理机构等内容。

    关于商业标识的统一立法,难度大,无立法先例可循;内容复杂,涉及到多种法律关系;还有该法的内容、框架的设计等无不需要进一步的论证和研究。

 

 

    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研究”资助。

 

    作者:

    王莲峰: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Mode Provisions on 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 p18-22.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规定。

 

[2]

吕国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11日。

 

[3]

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presented by international bureau of WIPO, p32.

[4]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5]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商标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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