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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统一采用著名的金色圆拱等商业外观形象等。

    3.我国立法对商业标识的规定

    正如上述,我国立法目前对商业标识的保护比较混乱,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本文此处主要以现行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它们对商业标识的范围界定和保护。

    1)商标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保护的商业标识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识等。

    2)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标识包括: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原产地。[9]

    3)其它立法规定。

    4.我国学者对商业标识的研究成果

    郑成思教授在其草拟的《中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篇》框架中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就下列各项内容所享有的权利:第一,文字、艺术、科学作品及其传播;第二,商标及其他有关商业标识,诸如地理名称、商号,乃至可注册的书、刊报纸名称,均可包括。在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第二条规定: 特别是针对下列客体所为的上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①注册或者未注册商标,商号或其他标识(包含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②商品外形;
   
③商品或服务的外观特征;
   
④知名人士的形象、名称或者知名的虚构形象或该形象的名称。
[10]

    曹新明教授在其专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草拟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典》模拟稿,其中,第四编规定了商业标志权,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11]

    借鉴上述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中国立法等规定以及学者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商业标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各种标记。

    商业标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商业标识是指经营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立法,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的狭义商业标志的范围应包括: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未注册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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