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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⑤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它尤其包括广告,还包括企业工作服和店铺的风格之类的信息,该类信息经使用便获得权利。

    ⑥知名人士或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它涉及到有关知名演员、媒体或体育名人以及其它著名人士的所谓知名权,以及涉及到有关文学或艺术作品中的虚构人物的商品化权利,他们均与企业或商品有联系。

    21992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对知识产权的分类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在1992年东京大会上,将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两大类:

    ①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权。

    ②识别性标记权,商标权、商号权(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5]

    2. 国外立法关于商业标识的规定

    本文以两大法系中的法国、德国、菲律宾和美国为代表,分析其立法对商业标识的保护模式和立法例。法国和菲律宾在其知识产权法典中对此加以规定;美国通过商标法保护各种商业标识;德国立法最为特别,在法律的名称上和内容上体现和扩大了不仅真对商标还有对其它商业标识的规定和保护。德国的这种立法例有自己的特色,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和进一步的研究。

    11992法国知识产权法典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二部分工业产权,其中第七卷规定了:商标或服务商标及其他显著性标记;原产地名称。[6]

    21997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三编规定了: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法。[7]

    3)德国1998年修订的商标法

    德国商标法的全称为:《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在该法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规定,受保护的商标和其他标志有: ①商标;②商业标志;商业标志,即企业标志和作品标题,与商标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中,公司标志包括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企业的特殊标记使用的标志。③地理来源标志。[8]

    4)美国商标法

    美国商标法涵盖的商标和商业标识内容较丰富。除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外,还有颜色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音响商标、地理名称商标等;同时,对商品形象(trade dress,行业形象)也予以保护。如必胜客(Pizza Hut )属下所有餐厅都采用红色屋顶、店面装饰统一色彩、服务员统一着装;麦当劳McDonal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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