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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采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标识均有其不足之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更全面地保护各种商业标识权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保护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构建我国统一的商业标识保护法

 

    1.商业标识统一立法的意义

    1)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立法,有利于全面保护商业标识、统一标准和认识,便于行政执法和司法。

    2)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立法,有利于强化商业标识的私法色彩,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3)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立法,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

    4)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立法,有利于管理机关的权限规范化和协调化。

    2.商业标识统一立法的法理基础

    商业标识归属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私权的法律属性;面对多种商业标识,应规制于同一法律保护体系下,赋予其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厚此薄彼。正是由于商业标识具有共同的识别特征,才使得商业标识的统一立法具有了可行性和深厚的法理基础。

    第一,各种商业标识的基本功能相同

    商业标识的基本功能就是识别。各种商业标识,在本质上都具有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如商标、商品名称、商号、装潢等,消费者通过这些不同的标记,把相同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正如日本学者谈到,商业标识就像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代表着商品或服务的信誉和评价,成为相同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象征。

    第二,各种商业标识的共性特征

    如商标、商号、域名、地理标识、知名商品名称和装潢等商业标识或多或少都具有来源指示、质量保证和广告宣传等的商业功能。

    第三,各种商业标识的构成要素具有相似性

    各种商业标识的构成要素具有相似性,几乎都是由文字或图形组成。比如商标和商号都可以由文字表示,商标与商业外观都可以由颜色或二维或三维图形组成。

    第四,各种商业标识使用的并存性

    在现实生活中,生产厂家推出一种产品时,各种商业标识的使用有很密切的联系,如企业在该产品或广告上或者并存使用,或者相互宣传该商品的商标、商号、地理标识、装潢等。如“雀巢”咖啡的广告用语为:“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其公司名称为: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雀巢公司的商标、商号、域名、商务标语等共同使用,多位一体,互相宣传,起到了很好的市场占有份额和知名度。

    正是因为各种商业标识有其上述共性,而集中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规定,是有其理论依据的,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于其共同的创造性而共存于专利法中;再如文学、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建筑等作品由于思想文化表达的共性,而集中在一部著作权法中,统一进行规范和保护。

    3. 制定统一的商业标识保护法

    为克服上述立法的缺陷,可考虑在制度上从新设计,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标识保护法》,具体内容应包括:

    第一、确立商业标识权,制定保护商业标识权的立法宗旨。

    第二、商业标识权的性质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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