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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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英文),http://www.chanrobles.com/legal17.htm,2006年6月6日访问。
[7]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商标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8]
[9]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1、97页。
[10]
曹新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页。
[11]
如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4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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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袁真富:《独善其身,还是兼济天下?——对商标法未来发展的思考》,www.chinalawinfo.com ,2006年3月23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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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德国1998年修订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1992年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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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年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中,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这些内容。
转载自《知识产权年刊》2006年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