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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财产法政策学初探(2)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1  阅读数:

2007年)。作为理论上的研讨,田村善之「伝統的知識と遺伝資源の保護の根拠と知的財産法制度再論」知的財産法政策学研究19号(2008年)、同「伝統的知識と遺伝資源の保護の根拠と知的財産法制度」知的財産法政策学研究13号(2006年)、黄居正(坂口一成訳)「時間、労働と生態-先住民の財産権の核心的テーマ」知的財産法政策学研究19号(2008年)、李扬(刘晓倩)「フォークロア作品における共同著作者の概念を放棄せよ-烏蘇里船歌(ウースーリ川舟歌)事件-」知的財産法政策学研究14号(2006年)。 [91] Wキムリッカ(千葉眞=岡崎晴輝訳)『新版 現代政治理論』(2005日本経済評論社)475540



[92] 也参考了长谷川升「先住民の知的財産保護における哲学的文脈」智慧财产法政策学研究13号(2006年)。Boyle, supra note 38, at 128-130、阐述了为了保存可以培养生物多样性的森林,有必要归还没有陷入创作者观的土著民的利益的趣旨。与同书的作者相关Bellagio Declaration也同样对现有的智慧财产法是以创造者观点为前提的事实进行了批判,提倡创设旨在保护传统的知识的特别“邻接权” (id. at 192-200)。这方面的介绍也参考了大塚善树「生物多様性から知的財産権の多様性へ」現代思想30111402002年)。并不是直接提及相关的传统知识,而是尝试将西欧型的智慧财产的根据相对化,参考远失浩规「国際政治学と知的財産権」広島法学262号(2002年)。



[93] シヴァ前注释[90]は、专利制度是以科学的竞争创新完全是个人的事这一假设为基础的(关于UPOV条约中也有同样的误解之处,同122)、指出了知识是共同体中由于交换并积累而培育出的集团的努力结果的同时(同3435146151153)、更进一步,生命科学的创造性包括,生物本来就具有的创造性(同55頁)、土著民社会的知识体系所具有的创造性、现代科学家的创造性,对这些多样的创造性予以认可是生物多样性得以维持的关键所在(同34356465頁)。土著民的知识体系概括起来就是生态学性质的,而还原主义和细分化为特征的科学知识的支配模型,由于不考虑大自然中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容易使生态体系遭到破坏(同606166148149。参考了バンダナシバ(松本丈二訳)『バイオパイラシー グローバル化による生命と文化の略奪』(2002緑風出版)4186)。因此,シヴァ前注释[90]、结论就是,为了承认、尊重知识的多样性,对于通过TRIPS协定和WTO逐渐普遍化的西方智慧财产权制度中没有进行限定的智慧财产权体制,具体来说,是指以土著民的知识体系或行动为基础的,得以保护其生活的复合式智慧财产权体制,对于这种体制要予以发展(シヴァ前注释[90]646568),承认集体的智慧财产权,不承认掠夺传统知识的特许的取得(同85150154),提倡以此来解决问题。



[94] 参考青柳由香「伝統的知識等に関する法整備と先住民および地域共同体の参加について」智慧财产政策学研究8号(2005年)。



[95] 田村/前注释[90]智慧财产法政策学研究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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