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陈锦川 时间:2008-06-20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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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虽然网络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出现,但发展相当迅速。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纠纷也随之出现。但是,在网络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面前,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的我国著作权法律则显得相对滞后。由于当时的技术发展水平,著作权法没有对网络技术作出任何反应,因而没有有关网络环境下调整著作权关系的任何规定。
我市法院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受理和审结了不少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 件,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对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对案件提出了基本上为知识产权界所接受的解决方案,为理论研究和立法及司法解释提供了经验。但是,其中也有一些观点和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审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作了具体规定,有必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一、关于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的行为性质
这个问题无疑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要认定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范围,因而能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其前提是肯定这种传输行为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作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