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陈锦川 时间:2008-06-20 阅读数:
注释: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 )一中知终字第183、184、185、186、187、194号民事判决书。
[2]蒋志培,《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从字面上看,该司法解释似乎没有确认“网络传播权”,其只是在第9 条中规定了因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从该谈话看,该解释赋予了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
[3]刘波林,《中国法律对录音制作者的保护》,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