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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陈锦川  时间:2008-06-20  阅读数:

它没有简单的从区分服务商是否仅仅提供实物设施还是直接传输侵权信息出发来划分服务商的责任,而是在网络服务商对信息是否有监控能力、是否有过错的基础上来确认其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注释: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 )一中知终字第183184185186187194号民事判决书。

 

    [2]蒋志培,《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从字面上看,该司法解释似乎没有确认“网络传播权”,其只是在第9 条中规定了因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从该谈话看,该解释赋予了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

 

    [3]刘波林,《中国法律对录音制作者的保护》,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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