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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中)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8] 例如,美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应当是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有关发明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具有该外观设计所述领域的一般知识者,基于在日本国内外已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容易创作出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

[9] 参见1992年专利法第25条。



[10] 参见2000年专利法第25条。



[11] 2006年统计数据为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连续4年居世界首位,但从1985年到2004年我国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仅包装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即占全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的22.11%。这说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瓶贴和平面包装等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图案设计,这类图案设计的创新程度不高。参见张韬略、黄洋:《浅析我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调整》,《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8年第8期,第40页。



[12] 当然,遵从Trips协议的规定也是一个重要考虑。根据该协议规定,外观设计如果与已知的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没有显著区别的,即为不是新颖的或者原创的外观设计。



[13]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26条。



[14] 参见冯晓青、杨利华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15] 即将“表述”改为“限定”。这就更明确地体现了权利要求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



[16]  2006Trips协议理事会中,中国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加协议第29条之二,规定当所涉及的专利申请主题衍生于或来自于生物资源,成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披露该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提供国、在提供国得之于谁以及经合理调查后获知的起源国。成员也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包括符合提供国法律要求的关于获取的事先知情同意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商业或其他利用所得利益的公平、公正分享的证据在内的信息。参见严永和:《传统资源的保护与我国专利法的因应》,《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第35~36页。



[17] 一份生物技术专利调查表明,在1990~1995年间,全球授予约25000项专利,其中37%专利源自美国、37%专利源自日本、19%专利源自欧洲,剩余7%才属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其他国家。参见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Biotechnology: Issues and Process for African Consensus, at http://www.ifpri.org/africadialoge/pdf/ipppaper.pdf, Dec.10, 2006, pp.10~11,11.



[18] 同上注。



[19] 有学者认为,建立遗传资源披露制度也是构建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管理制度间的联系的必要因素。原因是,在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中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并由于专利申请、转让、许可等行为的等级公告制度而使得对遗传资源的使用的监督、控制容易实现。这样就可以“建立专利立法和遗传资源立法之间的积极的联系,改进惠益分享”。参见马海生:《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披露》,《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第38页;《土地和当地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实践》,UNEP/CBD/SBSTTA/2/719968月,第93段。



[20] 参见WIPO秘书处:《关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的公开要求的技术研究报告草案》,WO/GA/30/7 Add 1, 81段。转引自马海生:《遗传资源保护与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披露》,《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第39页。



[21]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专利><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5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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