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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中)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22] 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正在起草《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23] 参见2000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24] 参见另外,在本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曾一度还提出应对“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其主要考虑是一则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很多国家为之提供保护,二则与外观设计专利国际申请时优先权的适用有关。但2009年专利法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研究》,2003年第6期。转引自程永顺:《对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中国专利与商标》2007年第3期。



[26]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新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



[27] 2006年为例,当年中国法院共受理专利纠纷案件3196件,其中70%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年审结3227件。各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270件,当年处理结案973件。参见:《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704/17/t20070417_1106614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12



[28] 参见冯晓青、杨利华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2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6页。



[29] 如果是在不属于指定范围内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就不会落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之内。不过,为防止外观设计在其他产品上的使用会冲淡外观设计产品的魅力,可以利用商标或著作权保护来弥补。



[30]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59条。



[31] 参见《送审稿》,第54页。



[32]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专利实践中出现了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未提交检索报告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遭到法院拒绝受理的现象。法院拒绝受理与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1113《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指出: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可以认为,2009年专利法实施后,这一解释也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检索报告制度。



[33] 引自李启章:《我国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首次超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1211版。



[34] 参见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35] 参见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36] 参考Trips协议以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在一般意义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换言之,追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属于债权之诉。这一债权之诉需要满足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条件,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例如,中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52条,《商标法》第52条、第56条第3款等就是具体体现。从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看,过错责任原则仍然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但是,2009年专利法依然未涉及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这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37] 不过应指出,尽管2009年专利法对诉前禁令在程序上进行了细化,但并没有就适用禁令的条件做出新的规定,有可能使得实践中诉前禁令被滥用。实际上,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理来说,这两类禁令一方面充分照顾到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对被告合法利益的维护。因此,仍然有必要对禁令适用的条件做出原则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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