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费氧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92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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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参见张建华主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108页。
11 参见冯晓青:《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8-99页。
[14] 张晓丽,贺颖超:《浅析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及争议问题》,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年7月3日,第9版。
[15] 即“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16] 参见冯晓青主编:《著作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2分册·网络空间著作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8页。
[17] 刘晓庆,万柯:《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中国版权》2014年第4期,第44页。
[18] 参见(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19] 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如广告),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的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其即是一种非法深层链接行为。
[20] 吴子芳,刘超:《“盗链”行为的法律责任浅析》,来自http://www.zhichanli.com/article/21003,最后访问时间2015-12-31。
[21] 刘强,张文思:《我国工业设计权制度的构建—以 3D 打印为视角》,载《武陵学刊》2015年第40卷第3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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