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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以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保护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二)案例分析

本文拟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些案例,以寻求其中的一些规律,一是对侵犯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形态予以归类,二是总结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在认定时表现出来的一些特殊问题,并试图发现我国法院对待这些问题的态度和所持标准。

1.侵犯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表现形态

通过对30个典型案例的案情总结,可将常见的侵犯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表现形态归纳为以下五种:

1)将外国商标权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抢注为商标、字号、域名或进行混淆性使用

这是最常见和典型的侵权形态,即将因各种原因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权利人商标提前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由于我国实施商标权注册取得和先申请原则,利用《商标法》规定的地域性原则将原为外国权利人的商标据为己有或进行侵权使用。

如在“MOSDORFER及图”案[]中,第三人温州市新蓝天电器有限公司注册了第3001452号“MOSDORFER及图”商标,莫斯多夫公司提出异议申请,称其早在1712年即开始使用“MOSDORFER及图”商标,并于1986年开拓我国市场,在我国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影响力,应认定为未注册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甚至驰名商标,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过在我国大陆地区的使用而有一定影响,当然也不驰名,其商标未受保护。

再如“LEUPOLD”案[],第三人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LEUPOLD”商标,利奥波和史蒂文斯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主张其为具有百年历史的瞄准镜制造商,“LEUPOLD”商标是其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法院判决该商标未构成驰名,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

其他如“彭博”和“彭博资讯”案、“3A RACING”案[]、“EMC2”案[]、“鳄鱼恤CROCODILESINCE1952及图”案[11]、“Hindware”案[12]、“HYSTERIC”案[13]、“YES”案[14]、“帽子眼睛图形”案[15]、“白人”案[16]、“威盛”案[17]、“IRONMAN”和“铁人”案[18]、“无痕”案[19]以及“TAKEOUT及图”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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