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以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保护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四)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的规定是对近年来商标注册和使用领域的不诚信现象的直接回应,体现在《商标法》第7条第1款。商标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作为法律不周全的一种弥补手段。当然,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还需要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但就立法而言,已经很有进步意义。
六、结论
综上,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具有浓厚历史和国情因素的、渐进的过程。2013年《商标法》修改呈现出一种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更加理性保护的态势。通过典型案例的考察可以看出,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纠纷案中,侵权种类大致可归为五种。另外,此类案件中存在着诸多证据形式和证明力问题。如外文证据缺乏中文译文,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证据指向的是在我国域外的使用等,导致法院在审理中直接排除了这些证据。因此,权利人应该严格依照我国《商标法》中关于认定商标驰名的标准和因素进行证据准备和出示,提供过多的无效证据毫无意义。另外,分析总结典型案例,我国法院在判定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时标准是灵活的,能够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能动的对其使用予以认可,如法院在“苏富比”、“彭博”等案中体现的态度。在他人抢注或使用与外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这种典型案例中,中文商标和外文商标的唯一对应关系的事实需要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同时捆绑使用的证据,这是一个突出问题。而且,外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商标是否是权利人自己认可和主动的使用对于其权益的维护至关重要,如在“伟哥”、“陆虎”、“索爱”等案中的讨论,都给外国商标权人提出了忠告:外文商标在中文语境下的对应中文商标必须由权利人尽早固定下来。2013年《商标法》新增的若干针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上对“使用”价值进一步肯定的延续,是我国商标法迈向更高水平的重要一步,这些制度的增加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进一步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回顾与展望[C].//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2012).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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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程永顺.专家点评与建议——涉外商标典型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8]杜颖.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保护论纲——兼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J].法学家,2009(3).
[①] 作者简介:
1.冯晓青(1966.3-),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E-mail: fengxiaoqingipr@sina.com;
2.罗宗奎(1979.10-),男,法学博士,内蒙古工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编号:11 AZD047).
[②] 2001年《商标法》第13、14、15、31、41条等都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③] 如“维尔康”、“777”、“PIZZA HUT”、“香格里拉”等商标保护案例。这方面资料可参见:杨叶璇.试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8):49. 安青虎.驰名商标和中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M].商务印书馆,2009:72.
[④] 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驰名商标解释》)等。
[⑤] 参见从1982年《商标法》到2013年《商标法》四个文本中第3条的规定,即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注册程序。
[⑥] 该数据库网址为:http://www.lawyee.org/
[⑦] 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2589号。
[⑧] 北京高院(2010)高行终字第1350号。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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