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在这里系指著作权以外的权益侵害,在合理使用中主要涉及私生活秘密权的侵害。私生活秘密主要涉及“个人的财产、内心世界、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的其他情况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隐私”。对私生活秘密权的保护已为许多国家法律所承认。我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司法解释也确认保护私生活秘密权。涉及个人隐私的作品,主要包括私人信函、私人日记、私人档案文件等。学者大抵主张,著作权法有其独特功能,“只保护表述,而不保护所透露的事实,因此不能保护私生活秘密所涉及的利益”。笔者以;为,否认直接通过著作权手段保护隐私权,但并不意味着否认作者隐私权的存在。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使用私人作品和尊重个人隐私寻求相应的依据。第一,私人作品既然属于隐私范围,理应属于未发表作品。使用者应尊重作者首次发表权或公开权,未经允许不得主张使用,第二,私生活秘密权虽为私权,但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使用者享有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利益即使用者权,根据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不得实施损害他人权益的作品使用:第三,作者生前决定或作者死后由其后裔决定将其私人作品赠送给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资讯机构,并未作出限制公众接触上述材料的特别声明,在这种情况下该作品应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须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则应允许例外,有些国家认为,对于社会公共人士,在其成为“名人”后,就部分丧失了他在民法中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有理由认为,社会公共人士所拥有的私人作品,在相当的程度上与公共利益或公共兴趣有关。如果私人作品与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发生联系,它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生活秘密,应允许对上述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特定主体的使用。严格来说,使用者的身份如何并不是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但是,特定的使用者基于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作品,往往会被视为合理使用。美国法院认为,“传统的先例是法院允许作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引述著作权作品,但前提须是文学评论、模仿作品、历史传记作品的作者方可为之”。美国学者指出,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新传播技术条件下产生的作品。有基于此,“研究者和教师的合理使用应不予追究。毫无异议,对研究者和教师的保护还可类推于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电影、电视、通俗文学、社会学和艺术理论等等”。
总而言之,作为“合理性”判断的构成条件应具有适用一切使用行为的概括能力和识别能力。但是,我们不应排斥在个别情况下,将上述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进行考查,该因素不是取代基本要素,而是对后者的有益补充。
特定主体的使用。严格来说,使用者的身份如何并不是判断合理使用的条件。但是,特定的使用者基于特定的使用目的使用作品,往往会被视为合理使用。美国法院认为,“传统的先例是法院允许作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引述著作权作品,但前提须是文学评论、模仿作品、历史传记作品的作者方可为之”。美国学者指出,合理使用原则适用于新传播技术条件下产生的作品。有基于此,“研究者和教师的合理使用应不予追究。毫无异议,对研究者和教师的保护还可类推于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电影、电视、通俗文学、社会学和艺术理论等等”。
总而言之,作为“合理性”判断的构成条件应具有适用一切使用行为的概括能力和识别能力。但是,我们不应排斥在个别情况下,将上述诸多因素综合起来进行考查,该因素不是取代基本要素,而是对后者的有益补充。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