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 这一制度架构及其学理基础也就面目全非了。
《知识产权协议》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 , 强化了发达国家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 保护的主张 , 但同时又兼顾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目标。在西方国家 , 私权神圣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 意味着知识产权 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都处于同样的私权地位 , 从而在理念和制度上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17〕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是知识经济 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 但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这种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与国际法领域的扩张也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一方面 ,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领域的拓展 , 必然导致原来人们所共有的生产、技术、 市场知识和技能开始划归私人领域 , 知识财富的公有领域相对地缩小 , 从而造成知识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18〕另一方面 ,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际法领域的加强 , 迫使经济、技术、文化处于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 不得不接受以扩大私权保护范围、提高私权保护标准为发展方向的国际知识产权新体制 , 这势必造成他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衡。因此 , 《知识产权协议》在强调 " 知识产权为私权 " 的同时 , 也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 标 , 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管理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 , 以便他们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 。〔特别是 , 与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相比 , 《知识产权协议》对于相关公共政策目标所给予的关注是不够的。国际人权组织认为 , 由于履行《知识产权协议》 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 , 因此 , 各国政府在进行相关立法时 , 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作用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
二、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从《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到《世界人权宣言》, 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20〕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 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 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这一规定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均衡保护思想 , 即知识财产独占权的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 , 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完整内容。
近代启蒙思想家关于财产权与人权关系的阐述 , 是知识产权寓含人权蕴义的重要思想渊源。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 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 : 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 , 既不是来源于 君主的赋予 , 也不是来 源于人们的协议 , 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 ; 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21〕在洛克的理论世界里 , 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 政治社会及法律制度继续存在的理由在于保护这种权利。卢梭尽管反对私有制 , 但他根据社会契约的理论 , 提出了私有财产权的主张 , 他认为 , 按照自然法的原则 , 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结合 , 建立国家 , 制定法律 , 以便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一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卢梭看来 ,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 ,它在某些方面 , 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 , 〔 22 〕因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 , 是公民订约的真正保障 " 。〔 23 〕刘启蒙思想家将财产权置入天赋人权的理论框架内 , 并赋予其独立、核心的重要地位。这一思想的主要特点是 : 第一 , 它是建立在抽象的人性论的基础之上的是人的本质的体现 , 因而把人权看成是超时代、超社会的普遍权利 , 是永恒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 第二 , 它强调的是个人权利 , 把个人与社会、国家对立起来。因此 , 按照启蒙学者的理解,“人权 , 就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力” , 或者说 " 天赋人权主要是用来对付国家的 "; 〔24〕第三 , 它将财产权视为天赋人权的核心内容 ,
《知识产权协议》宣称知识产权为私权 , 强化了发达国家对知识财产进行私权 保护的主张 , 但同时又兼顾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目标。在西方国家 , 私权神圣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 意味着知识产权 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一样都处于同样的私权地位 , 从而在理念和制度上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17〕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水平是知识经济 条件下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的需要和必然结果 , 但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这种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与国际法领域的扩张也可能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一方面 ,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内法领域的拓展 , 必然导致原来人们所共有的生产、技术、 市场知识和技能开始划归私人领域 , 知识财富的公有领域相对地缩小 , 从而造成知识创造者的个人利益与知识利用者的公众利益之间的冲突。〔18〕另一方面 , 知识财产私权化在国际法领域的加强 , 迫使经济、技术、文化处于落后地位的发展中国家 不得不接受以扩大私权保护范围、提高私权保护标准为发展方向的国际知识产权新体制 , 这势必造成他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衡。因此 , 《知识产权协议》在强调 " 知识产权为私权 " 的同时 , 也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 标 , 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还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管理方面特别需要最大的灵活性 , 以便他们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和可行的技术基础 " 。〔特别是 , 与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相比 , 《知识产权协议》对于相关公共政策目标所给予的关注是不够的。国际人权组织认为 , 由于履行《知识产权协议》 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存在的冲突 , 因此 , 各国政府在进行相关立法时 , 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作用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
二、知识产权的人权定义
从《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到《世界人权宣言》, 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20〕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 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这两项权利紧密联系在一起 , 都是国际社会承认的基本人权。这一规定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均衡保护思想 , 即知识财产独占权的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 , 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完整内容。
近代启蒙思想家关于财产权与人权关系的阐述 , 是知识产权寓含人权蕴义的重要思想渊源。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 , 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 : 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 , 既不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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