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著作权客体要求是独创性 , 专利权客体表述为首创性 , 商标权客体具像为可区别性。而人权公约则为知识产权客体构建了一种概括的、抽象的条件 , 要求受法律保护知识产品 , 应符合人类尊严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这即是知识产权客体的人权定位。最后 , 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和水准 , 应有助于其他人权的实现。就制度功能而言 , 人权公约要求创造者的权利与 " 参加文化生活" 的权利和"享受科学进步及 其产生的利益 " 的权利保持协调一致, 这一人权因素应高于" 操纵知识产权法的简 单经济运作"。〔35〕从这一理念出发 ,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应体现二元取向的要求。 就立法目的来说 , 即是促进科技、文化事业发展与保护创造者利益并重 ; 就专有权 利来说 , 即是 " 保护 " 与 " 限制 " 两者不能偏废。笔者曾将平衡原则概括为现代知识 产权法的基本精神。〔36〕这种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 , 创 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 ,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借用美 国学者的相关论述 , 应在保护专有权利的基础上考虑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 , 一部现代知识产权法即是协调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权利的平衡法。〔37〕
三、私权与人权统一范畴中的知识产权
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就人权体系而言 , 私人财产权即是人权的基础权利 ;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 , 它既具有私权属性 , 同时又直接构成基本人权的内容。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地把握与认识知识产权, 有助于我们全面考 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基于此 , 笔者以为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
一是私权神圣。私权是与公权即国家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 指的是私人、个人 ( 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 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私权神圣 , 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私权神圣是人权主义思想的必然反映。 " 所谓人权主义即是21世纪的人文主义 , 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 念 , 体现以人为本位 , 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 将私人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 " 。〔38〕具言之 ,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是以下列思想原则为基础 : 第一,以私权领域为依归。知识产权是知识类无形财产的权利形态 , 其基本属性与财产所有权无 异 , 都应归类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人权保障的任务首先在于全面维系人的各项私权 , 私权保护是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第二 , 以权利制度为体系。知识产权总会有若干程序法、公法的规定 , 但依然是以实体法为基础的私权制度。诸如权利取得程序、权利变动程序平权利管理程序、权利救济程序等 , 概以创造者权利为中心 , 从而形成私权领域中的独特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三 , 以权利中心为本位。所谓法律本位 , 是针对权利义务之关系而言的。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 , 在 权利义务这个统一体内 , 是权利决定义务 , 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质言之 , 知识产 , 权制度是以权利为本位 , 在规范方法上是以授权性规范为主要内容 , 在立法重心上 是以保护创造者权利为首要。
二是利益衡平。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 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 " 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 求 ", 〔39〕也是 " 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 " 。〔40〕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 , 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 , 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 , 是人们设定该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 起始动机
三、私权与人权统一范畴中的知识产权
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就人权体系而言 , 私人财产权即是人权的基础权利 ; 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 , 它既具有私权属性 , 同时又直接构成基本人权的内容。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地把握与认识知识产权, 有助于我们全面考 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基于此 , 笔者以为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
一是私权神圣。私权是与公权即国家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 指的是私人、个人 ( 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 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私权神圣 , 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私权神圣是人权主义思想的必然反映。 " 所谓人权主义即是21世纪的人文主义 , 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 念 , 体现以人为本位 , 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 将私人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 " 。〔38〕具言之 ,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构是以下列思想原则为基础 : 第一,以私权领域为依归。知识产权是知识类无形财产的权利形态 , 其基本属性与财产所有权无 异 , 都应归类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人权保障的任务首先在于全面维系人的各项私权 , 私权保护是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等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第二 , 以权利制度为体系。知识产权总会有若干程序法、公法的规定 , 但依然是以实体法为基础的私权制度。诸如权利取得程序、权利变动程序平权利管理程序、权利救济程序等 , 概以创造者权利为中心 , 从而形成私权领域中的独特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三 , 以权利中心为本位。所谓法律本位 , 是针对权利义务之关系而言的。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 , 在 权利义务这个统一体内 , 是权利决定义务 , 而不是义务决定权利。质言之 , 知识产 , 权制度是以权利为本位 , 在规范方法上是以授权性规范为主要内容 , 在立法重心上 是以保护创造者权利为首要。
二是利益衡平。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 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 " 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 求 ", 〔39〕也是 " 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 " 。〔40〕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 , 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 , 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 , 是人们设定该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 ( 起始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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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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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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