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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公约》为对象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强调维护个人利益 ," 只有利己主义的个人才是现实的人 " " 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 " 25〕一言以蔽之 : 天赋人权就是利己主义的权利 , 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划在历史上 , 这种天赋人权理论 , 对于诠释知识产权 的基本属性是有意义的 : 首先 , 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是 " 天赋 " , " 与生俱来 " , 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 ; 其次 , 作为人权的知识产权是 " 普世 " , 即为一种 " 普遍权利要求 ", 它不可能是个别或局部的行政保护。概言之 , 它是资本主义式的财产权 , 而不是封建特许权。但是 , 以天赋人权来解说知识产权也有明显的缺陷 : 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 , 不仅在于知识财产的私人权利保护,而且应考虑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仅仅强调前者是不完整的 , 这是因为 , 精神生产是以依靠前人积累的知识为劳动资料、以抽象的知识产品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 , 劳动者的知识拥有量与创造性思维在劳动过程中紧密结合。 27〕因此 , 知识产品既是创造者的个人财富 , 同时又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 换言之 , 知识财产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才作为独占权利为个人所享有 , 受到法律限制的利益则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法律文件 , 以不同的立法取向对知识产权的人权蕴意作出了说明。在西方国家 , 宪法性文件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 即是以实定法的名义反映了自然权利 , 28〕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具有了人权意义。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宣称 :" 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是最珍贵的人权之一 , 因此所有公民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滥用自由应负责外 , 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写作和出版。" 这无疑将著作权提高到基本人权的崇高位置。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创造了 " 推广知识、公共领域保留、保护创造者权利 " 三项知识产权政策 , 29〕其宪法修正案有两个重要条款 : 一方面规定国家不得制定有关法律以剥夺人民言论出版的自由以及其他自由权利 , 另一方面又授权国家制定法律对作者或发明人的专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的保护。加拿大的权利法案作为议会通过的普通法案 , 最初仅具有政治宣言性质 , 尔后最高法院赋予其准宪法地位 。以此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依据。权利法案有两条涉 及基本人权的规定 : 一是每个人都拥有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 , 以享受艺术与 分享科学进步的利益 ; 二是每个作者都有权维护其科学、文学及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如果在普遍人权的视野中 , 公民基本权利在知识财产范畴主要有两类 , 首先是创造者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 , 即知识产权 ; 其次是社会公众对他人知识产品的利用权 , 即公众对知识产权专用领域的 " 进入权 "( 美国宪法 ), 分享社会精神 财富的 " 参入权 "( 加拿大权利宣言 )
20世纪以前, 人权问题均由一国权利宣言和宪法加以确定。知识财产保护与知识利益分享的问题 , 往往依据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具体情形 , 以宪法性文件加以规定 , 是为国内人权。进入20世纪以后 , 以《联合国宪章》为开端 , 制定了一系国际性、地区性的人权宪章 , 使人权成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 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自此具有了国际人权意义。 1789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 1976 年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秉承联合国建立的人权原则和标准 , 参照《美洲人类权利和义务宣言》 , 提出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三项人权 , 即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据外国学者对两大公约起草历史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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