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一) > 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修改与完善 >  文章

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1: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专利权与国家技术标准相冲突问题的办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原条文

建议可能的修改

原因分析

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2.2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必要时还应当查阅检索用非专利文献。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纸件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等的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索引工具及手册等。

审查员除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外,必要时还应当查阅检索用非专利文献。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主要包括:纸件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等的国内外科技图书、期刊、索引工具及手册等,包括除企业标准以外的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内外技术标准。

利:减少恶意将国内外技术标准中的公知技术申请专利的行为。

弊:加大审查员检索的工作量。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法四十七条的补充解释)

专利法47条的相关内容: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16条后补充:

故意将除企业标准以外的已经发布实施的国内外技术标准中的公知技术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明知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草案中含有其专利或正在申请中的专利技术,在标准制定中违反披露义务,或在标准草案的公告期内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构成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所称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利:

1)减少恶意将国内外技术标准中的公知技术申请专利的行为;

2)保证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遵守披露义务;

3)促使未参加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在标准公告期内申报其专利状况。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第三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应含有专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反对标准中含有专利。但该专利应是国家标准中难以替代的技术,且不存在其他拒绝涉及该专利的实质性理由

国家标准原则上不反对含有必要专利技术,所谓必要专利技术是指国家标准制定和实施中所必须的技术,且不存在其他可替代的非专利技术。

利:

1)符合技术标准和专利权相结合的规律;

2)强调进入国家标准的专利技术必须为必要专利技术。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第四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不对国家标准所涉及专利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鉴别。



共10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知识产权通则:立法进程中的一种尝试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
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