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表3:解决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影响国家标准制定实施问题的办法
课题小组为解决该问题设计了三套方案,分别用表3.1—表3.3加以表述
表3.1 方案一
方案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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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分析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性质为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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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允许纳入必要专利技术;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专利政策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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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标委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将标准的制定的权利授予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组织以国标委的名义进行标准的制定,最后的标准草案由国标委审核通过,标准化组织不就相关专利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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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标准化组织在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不再制定专利政策,一旦标准草案中涉及一定的专利技术,由标准化组织直接告知专利权人,要求其对标准化组织许可专利权,专利许可费用由国家财政费用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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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利权人拒绝许可,标准化组织通知国家专利局,国家专利局按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职权强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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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利权人对国标委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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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标准中涉及的专利权无任何纠纷,由国标委审核批准,成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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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准实施中,国标委就其中所涉及的专利技术统一进行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者可依据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使用其中的专利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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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家标准 |
(1)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