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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2)国家标准委员会对标准化组织只是起到组织、管理、制定相关标准的建议,不同于强制性标准中的行政委托,标准由标准化组织根据国标委的建议自行制定;

3)标准化组织制定工作组章程和相应的专利政策,该专利政策的性质为格式合同,标准化工作组按照其章程招募会员,并要求会员遵守专利政策;

4)标准中一旦涉及专利技术,由专家评估小组对该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定许可费用的大致范围;

5)标准制定完成后,标准实施者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委托标准化组织,由其为实施标准过程中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代理人,此时标准化组织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第二,不愿意标准化组织为其代理人,自行解决标准实施中的各项问题,此时标准化组织仅仅负责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促成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人达成专利许可合同,此时标准化组织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存在居间关系;

6)第一种选择时,标准化组织的任务大致包括这样几项:代表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确定专利使用费(可依照专家评估组确定的许可费用的范围);如果专利权人拒绝许可,由标准化组织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如果在标准实施中发生争议,由标准化组织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7)第二种选择时,标准化组织与专利权人之间是居间关系,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同样是居间关系,标准化组织只是处于一个中间人的身份向两边提供专利或使用信息,而有关专利许可的条款和费用均有标准实施者与专利权人自行协商解决。一旦发生拒绝许可的事由,由标准实施者自行向专利局申请强制许可,对与专利上发生的纠纷,也由标准实施者自行参加诉讼;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原条文

建议可能的修改

原因分析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减免专利权人的年费以抵消或部分抵消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与实施中需要支付的专利许可费。

利:减轻国家为制定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需要负担的专利许可费。

弊:此条内容是否应规定在此处还是规定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还有待商榷。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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