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在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前加入:
如果某项专利技术为制定国家技术标准所必须的专利技术,有关标准化组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将该专利技术纳入国家技术标准,并许可国家技术标准的使用者使用该专利技术,使用者应该按照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
利:
(1)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简单;
(2)完全避免专利权人拒绝许可专利的情况,很好地保护了标准实施者的利益。
弊:
(1)完全忽略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容易磋商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
(2)不符合TRIPs相关规定,容易引起发达国家的抵制;
(3)实际实施法定许可存在难度。
其他需要增补或修改的法律
删除国家标准涉及专利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改为由专家评估小组确定专利使用费,以标准化组织的名义向标准使用者收取专利使用费,并支付给专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