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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美国相关情况

美国采用自愿性标准体系,由民间标准化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在个别关系到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资源的领域,政府将颁布相关的技术法规,通过引用或政府采购支持的办法将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

美国主要的标准化组织ANSIIEEEATISEIATIA均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成员的披露义务、许可条件、许可政策等。其规定较为模糊,较多体现专利权人的利益。有关专利政策参见分报告《美国国家标准的制定中的专利政策》。

 

欧盟相关情况

欧盟采用新方法指令加协调标准体系,新方法指令具有强制性,但不在其中规定具体技术细节,所有协调标准均为自愿性标准,采用协调标准者视为符合新方法指令的要求。

欧盟的主要标准化组织ETSICENELEC/CEN均制定了专利政策,其要点包括成员的披露义务,许可条件、许可政策和拒绝许可后的处理方法等。其规定较美国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强硬,但对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后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未做详细规定。有关专利政策参见分报告《欧洲电信标准协会与共同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专利政策》。


3.3:方案三

方案三:国家标准统一体系

要点分析

1)无论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均采用相同的专利政策,即实行法定许可,专利权人无权拒绝许可;

2)标准化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接受国标委的统一管理;标准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制定标准。其任务包括:

第一,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进行标准草案的制定;

第二,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标准中可能覆盖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定必要专利同时确定专利许可费用;

第三,按照专利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对标准草案中的必要专利实行法定许可,标准化组织成为专利的被许可人,再向标准实施者进行分许可;

第四,在标准实施中,按照专家评估小组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确定的专利许可费向标准的实施者收取费用,并将该费用分配给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权人

专利法修改建议

法律规定

原条文

建议可能的修改

原因分析

专利法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非自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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