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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专利权人有反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前款所谓公共利益包括制定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

利:

1)避免专利权人拒绝许可阻碍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

2)符合TRIPs协议第三十一条规定。

弊:此条内容是否应规定在此处还是规定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还有待商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于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参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该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性审查。

利:在国家标准颁布实施之前明确其中的专利状况。

其他需要增补或修改的法律

相关的行政规章

原条文

建议可能的修改

原因分析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十一~十三条

第十一条

一旦国家标准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做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是不可撤销的。
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应当是下述内容之一:
一、 专利权利人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免费实施其专利;
二、 专利权利人同意以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与期限,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实施其专利。

对于处于专利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请专利申请人做出声明,同意在该发明创造获得授权后以上述方式之一实施许可其专利。

上述声明应作为国家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在未获得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之前,涉及相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国家标准草案暂不批准发布。

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相关专利且专利权利人未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标准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定请专利权利人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专利权利人拒绝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将该标准退回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新十一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批准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之前必须获得专利权人做出的不可撤销的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书面声明,该声明保准下述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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