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一) > 知识产权立法及其修改与完善 >  文章

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一、 专利权利人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免费实施其专利;
二、 专利权利人同意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支付合理补偿费用的前提下,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免费实施其专利;该合理补偿费的确定参照本规定第四条。

如果专利权人拒绝做出上述声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可通知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参照专利法相关规定进行强制许可。

对于处于专利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应参照上述规定做出书面声明。

利:

1)保障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之前确定相关专利的许可条件。

2)避免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阻碍标准实施。

 

弊:延长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时间。增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负担。

新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在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时必须获得专利权人做出的不可撤销的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书面声明,该声明保准下述内容之一:
一、 专利权利人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免费实施其专利;
二、 专利权利人同意以合理且无歧视的条件与期限,许可使用该国家标准的任何人实施其专利。

如果专利权人拒绝做出上述声明,该国家标准的使用者可参照专利法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相关标准化组织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申请。

对于处于专利申请阶段尚未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应参照上述规定做出书面声明。

上述声明应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利:

1)保障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之前确定相关专利的许可条件。

2)避免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阻碍标准实施。

 

弊:延长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的时间。增加相关标准化组织的工作量。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五条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请求人为代表人。

利:使标准化组织得以作为标准实施者的代理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强制许可申请。

背景资料

TBT关于允许制定技术法规的领域

2.2 各成员须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批准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为达此目的,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考虑到正当目标未能实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技术法规应包括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在评估未能实现上述正当目标所导致的风险时,尤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有: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TRIPs协议中关于强制许可的领域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

共10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知识产权通则:立法进程中的一种尝试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
知识产权法制三十年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