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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如果一成员的法律允许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即可对一专利的客体作其他使用。包括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第三方的使用,则应遵照以下规定
  (a)认可这种使用应一事一议;
  (b)只有当拟使用者在使用前曾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人允许其使用,并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得到这种允许时,才可允许这种使用。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迫状态时,或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时,一成员可免除此要求。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其他极端紧迫状态时,只要合理可行,权利持有人仍应被尽快通知。在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而使用时,如果政府或合约方未作专利查询即知道或有明显的根据知道一有效专利正被或将要被政府或为政府使用,则权利持有人应被立即告知。
  (c)这种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限于被许可的目的,若是半导体技术,则只能应用于公共的非商业性目的,或用于补救司法或行政程其他使用是指除第三十条允许以外的使用。
序确定为反竞争的做法;
  (d)这种使用应是非独占性的;
  (e)这种使用应是不可转让的,除非连同那部分享有这种使用的企业或信誉一起转让;
  (f)任何这种使用的认可应主要为了供应该许可成员的国内市场
  (g)在充分保护被许可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当导致许可这种使用的情形已不复存在且不可能再出现时,有关这种使用的许可应终止。接到有关请求后,主管当局应有权审查这些情形是否继续存在。
  (h)考虑到有关许可的经济价值,在每一种情形下应支付权利持有人足够的报酬;
  (i)任何有关这种使用许可的决定,其法律有效性应经过司法审议,或经过该成员内上一级有关当局的独立审议;
  (j)任何有关就这种使用提供报酬决定应经过司法审议或该成员内上级有关当局的独立审议;
  (k)如允许该使用是为了补救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的做法,各成员没有义务适用(b)项和(f)项规定的条件。在确定这种情况下的报酬额时,可以考虑到纠正反竞争做法的需要。如果当导致该许可的条件可能再现时,主管当局有权拒绝终止许可;
  (l)如许可这种使用是为了允许利用一项专利(“第二专利”),而该项专利的利用不得不侵犯另一项专利(“第一专利”),则下列额外条件应适用:
  (1)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第二专利所具有的发明应含有重要的,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技术进步。
  (2)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有权以合理的条件通过交叉许可使用第二专利具有的发明;
  (3)就第一专利许可的使用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起转让。


3.2:方案二

方案二:技术标准+技术法规

要点分析

技术标准

1)不再区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统称为国家标准,均为自愿性标准;

2)有非官方性质的标准化组织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按照一定的中作组章程和专利政策制定出标准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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