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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3)交由该标准化组织进行审核、批准,成为该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

4)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及标准发展的需求,通过认证的方式,选择将某些符合标准的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批准为国家的标准;

5)标准化组织在专利政策中处于居间地位仅仅负责向标准实施者披露相关专利信息,不负责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标准化组织有关专利许可的政策作为指南供谈判双方参考;

6)在相关标准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专利纠纷由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自行解决。

技术法规

1)技术法规有国家相关行政机构委托特定的专业委员会(官方性质)制定;

2)技术法规可以直接引用技术标准,也可以采用仅规定技术要求,在各推荐性技术标准中规定技术细则的方式;

专利法修改建议

法律法规

原条文

建议可能的修改

原因分析

专利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专利权人有反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利:

1)避免专利权人拒绝许可阻碍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

2)符合TRIPs协议第三十一条规定。

 

弊: 此规定需要有有关反垄断立法的支撑。

其他需要增补或修改的法律

修改标准化法:将我国的标准化体系改为技术法规加推荐性技术标准体系;

修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专利权利人拒绝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将该标准退回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改为专利权利人拒绝做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标准实施者可提出强制许可申请或者提出反垄断审查与诉讼

背景资料

TBT关于允许制定技术法规的领域

2.2 各成员须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批准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为达此目的,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考虑到正当目标未能实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技术法规应包括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指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在评估未能实现上述正当目标所导致的风险时,尤其需要考虑到的因素有:现有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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