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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及其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制定国家标准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成立专利评估小组,专利评估小组的职责包括:(1)对国家标准草案所涉及专利技术或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进行检索,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2)确保进入国家标准草案中的专利技术为必要专利技术;

3)就必要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

利:

1)明确了专利评估小组的职责。

2)确保只有必要专利技术进入国家标准;

3)为确定合理的专利许可费提供依据。

弊:增大了标准起草小组的工作量,增大其法律责任。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第五条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应尽可能了解涉及专利的相关信息。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参照第四条规定进行专利检索和评估。

利:减少因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专利状况不明对标准实施带来的阻碍。

弊:增大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工作量。

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第十条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报批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报批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该国家标准草案及其相关专利信息进行公告,公告三个月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该国家标准。

利:通过专利信息申报程序减少国家标准草案制定中遗漏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信息,避免标准实施后产生的专利纠纷。

弊:延长了标准制定的时间。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在第八条之间加入:

起诉标准制定者或实施者侵犯其专利权的原告,如未在国家技术标准公告期间提出专利声明,人民法院可依被告请求中止审理,提交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强制许可审查,待该强制许可审查决定作出后进行判决。

利:为解决公告期满后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依据,避免专利权人拒绝许可阻碍标准的实施。

弊:延长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期间。

 

2:解决由于国家技术标准中专利技术状况不明确而影响标准制定实施问题的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原条文

建议可能的修改

原因分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对于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参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该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性审查。

利:在国家标准颁布实施之前明确其中的专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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