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立法建议与理由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立法建议】
有关诉前禁令保护问题,送审稿中并未提及,现行法也规定非常简单。事实上,诉前禁令尽管对商标权的保护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易对被指控侵权人利益千万极大影响。一旦商标侵权指控最终不成立,那么有可能使被指控侵权的被告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此,需要对该程序的适用给予严格限制,防止诉前禁令被滥用。
从立法修改角度看,应明确适用的条件,并进一步限定;同时可以有选择性地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第5条等),但应明确要求实施诉前禁令而提供担保的计算方法或标准(目前通说认为行为保全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以其主债权为限,因此,在恶意保全情形下,如果以较低的侵权请求但申请禁令则可能给被指控者合法权益带来极大损害),以保证一旦存在禁令申请错误、有瑕疵或恶意申请禁令,则可以提供的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指控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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