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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08-01  阅读数:

会员的授权,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2)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3)经国家版权局授权,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

 

    4.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职能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职能有:(1)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2)依法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交纳的作品使用许可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例如,协会制定了表演权的收费标准。如果是现场表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付酬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如果是机械表演(即作为背景音乐使用),那么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等场所按营业面积收费。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此外,酒吧、餐厅、航空、商场等使用背景音乐的场所也按不同的标准付费;(3)根据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定期分配作品使用费;(4)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包括进行诉讼或仲裁。例如,今年117,该协会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百度向世界网友免费提供歌词网上传播服务已侵犯音乐权利人利益,要求立即停止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著作权使用费和诉讼合理支出106万余元。(5)进行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公益宣传。(6)经国家版权局授权,协会还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7)经与海外同类组织签约,协会可代为管理和行使海外音乐作品在中国内地的著作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职能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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