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08-01 阅读数:
三、完善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思考
针对当前我国在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上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从立法、执法等环节来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培养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为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中国最近刚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因此,今后我国应当重视著作权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在机关、企事业团体、各类学校、社会公众中宣传著作权知识,培养尊重他人著作权的社会环境,打击各类侵犯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行创造良好的氛围。
(2)从立法上完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针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1)合理设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应当仿效韩国的做法,即分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集体管理组织和邻接权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体可以设立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表演者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制作者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组织者著作权协会。2)引入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我国应当在立法中引入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对于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管理,在收取作品使用费后比照会员的标准分配给著作权人。3)制定音乐作品的使用收费办法。中国应当在立法上制定音乐作品使用的收费办法,如规定音乐作品使用的收费标准的制定人、制定程序、收费的幅度及纠纷的处理方法,以便减少纠纷,及时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4)削减著作权人的税负。我国应当对税法进行适当修改,避免对作者双重征税的做法,使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得到保护。5)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今后在立法中应当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妥善处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使用费收取的争议、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及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6)从立法上禁止非法从事集体管理行为。对于非法从事集体管理的行为,我国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禁止这些团体的非法活动,取消其经营资格,保护作者和合法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利益。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加强与作品使用者的沟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利益的代表,应当多与作品使用者沟通,多向其宣传著作权法知识,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多与使用者协商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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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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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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