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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08-01  阅读数:

5)缺乏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法律纠纷,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使用费标准的争议,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各类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争议,都是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6)缺乏有效的抑制非法从事集体管理行为的机制。目前,有些团体虽然没有取得集体管理组织的资格,但事实上却从事着集体管理的活动,如一些从事网络传输的公司公开联系作者授权其在网络上使用作品,这事实上构成对作品的集体管理。这些公司的行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构成了竞争,并影响了作者利益的保护。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的沟通不够,收费标准的制定缺乏权威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系在国家版权局指导下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较多的官方背景。这些组织与作品使用人沟通不够,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较少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从而引起了使用人的反感,导致收费难的发生。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制定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收费标准,但与卡拉OK经营者的沟通不够,也未从法律上给经营者以信服的解释。在该收费标准中,收费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价格为11.1//终端(包房);广东的收费标准为10//终端(包房)。公告称,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在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12//包房”封顶的标准基础上,结合全国抽样计次数据和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调整。但是,相当多的经营者认为上述集体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的权利来制定收费标准,且制定的收费标准偏高,收费时也不应当针对MTV这些音像制品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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