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08-01 阅读数:
(4)政府相关部门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协调不够。当前,一些政府部门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上争权夺利,为了狭隘的部门利益而牺牲了作者的利益。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成立,需要得到国家民政部、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广电部等多个部门的批准才能成立,这实际上推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时间,增加了成立的成本。
(5)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非常缺乏。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时间不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水平较低,很多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研究人才也特别缺乏。此外,我国也很缺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人才,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人员只有30多人,分支机构只有20来个,机构和人数过少适应不了日益繁重的管理工作的需要。与该协会签约的会员只有5000多人,还有广大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利益未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在国际上,一些外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模大,代表性强,如德国文字作品管理协会2003年收入8300多万欧元,会员包括26万名作家和6500多个出版社;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GEMA)会员达6万多个,职员1100多人,年收入超过8亿欧元,是全球第二大集体管理组织。[3]因此,我国急需培养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务人才。
(6)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作品使用费的分配带来了新的课题。在网络环境下,大量的音乐作品被数以万计的公众使用,人们很难确定作品被使用的数量和地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使收到了作品使用费,也很难将其合理地分配给作者,因为作品被使用的次数和时间很难界定。这样一来,不仅作者容易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就使用费的分配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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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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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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