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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与未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  时间:2009-08-01  阅读数:

,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无需付费,一部分经营者对于作品使用费的收取持敌视态度,这样就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工作面临重重困难。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数量为4000余万首,但每年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只有4000万元;而法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每年收取的音乐作品使用费就达到10亿欧元。这说明,我国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还需要加强,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宣传教育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2)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立法上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1)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分类不太明确。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要负责管理作者的复制权、广播权、表演权,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责对音像作品的表演、放映、广播、出租、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等环节进行收费管理。上述两个团体管理的范围界限并不清楚,存在一些交叉重复的地方,从而导致在实践中作品使用人不知道应当向哪个团体交费的问题。此外,有关表演者权利管理的集体组织、有关广播组织权利管理的集体组织尚未建立,这些都需要在今后予以完善。2)缺乏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所谓延伸集体管理授权制度,是在北欧国家采取的一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如果一些著作权人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但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管其权利,并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参照会员的待遇分配给著作权人。采取这一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使未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得到保障。但是,由于中国目前没有完善这类制度,在实践中就发生了很多纠纷。例如,当集体管理组织对于卡拉OK经营单位收费时,一些音乐作品的作者可能会去状告集体管理组织,其理由是,他们未加入该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无权就其作品的使用收取费用。由于集体管理组织不可能要求每个音乐作品的作者都参加到该组织中来,因此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这些纠纷。3)缺乏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现行法没有对音乐作品的使用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特别是未对广播播放音乐作品的行为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这样一来,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人收费时,使用人往往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付费,由此产生很多纠纷。4)音乐作品作者的税负太重。税务部门目前对于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征收营业税,还要对作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要从所收集的许可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管理费,这样一来,作者承担着昂贵的税负,收入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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