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著作权法论文选登 >  文章

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6-22  阅读数:

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因此,各国关于发表权的规定体现了其著作使用权的特征。

通常所谓的著作人格权,除了发表权以外,包括署名权、完整权以及少数国家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接触权、收回权在内。这些权利或是为著作使用权能的行使创造条件,或为其提供保障,本质上都是一种辅助性的权能。这种辅助性权能是一种专属权,其作用在于实现作者的私益。ƒ其中,署名权和完整权还攸关公益,而接触权和收回权仅仅服务于作者的私益。因此,作者专属辅助权可以分为两种:公益辅助权和私益辅助权。

公益辅助权包括署名权和完整权。就署名权而言,在作品没有发表之前,作品处于作者的私力支配范围内,作者实际“占有”作品,作者是否署名、署什么名,并没有法律意义。作品发表后,对于作者来说,署名具有多种功能,包括有助于版税的征收、作品的管理、作者声誉的维持以及促进对作品的理解等等。25236有的学者认为,署名权在著作权权能体系中的地位相当于物权中的占有权能。263或者是认为:“除去作品上作者的署名与将动产从所有人手中掠走并无不同”。27这种类比其实是不准确的,有可能导致误解。在符号世界中,作品本身有形无体,任何人都不可能占有作品。从私益角度上看,署名的意义在于推定作品的归属,是作者行使其他著作权利的基础。但对于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而言,署名并非其行使著作权的必要条件。此外,署名还直接具有公益性质,关系到文化发展利益。一方面,作品是人格主观要素的反映,作品中蕴含着作者本人的情感、气质、品格和识度等方面人格要素。因此,只有了解作者及作者所处的时代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作品。孟子论诗说:“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 陈寅恪认为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有“了解之同情m其实都说明不了解其人,就难以了解其文,反之,也只有理解了作品,才能更好地了解作者及其所处的时代;另一方面,只有保障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这种关系,才能理清文化发展过程中各种思想观点和艺术形象、情节演变的历程,才能对思想观点和文化艺术的发展脉络有着全面的把握。因此,署名权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作者的私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社会文化发展利益的需要。

完整权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保持作品原状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改动的权能,相当于物权中的消极权能。在著作权法上,保持作品原状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作品不受他人改动,要求作品使用者在传播或利用他人作品时应当遵循一定的不作为义务,即不得擅自改动他人的作品,而不管这种改动效果的好坏,以及是否损害作者的声誉。从私益角度上看,保持作品原状是作者行使著作使用权的重要前提,直接影响作品复制、发行等著作使用权能的行使。从公益角度上看,如果他人以任何方式改动原作品,就涉及到文化知识的准确传播问题,直接影响读者以及我们的后代能不能够完整地获得相关的知识资源和信息。这种情况下,保持作品原状权之保护就不仅关系到作者的私益,而且关系到文化发展利益了。当然,保持作品原状权的对象仅仅限于原作品,他人在演绎作品中曲改原作品中的内容,致使作者的社会评价降低,这种情况下仅仅为侵犯了作者的人格权。而在原作品遭到曲解损害作者声誉的情况下,就产生侵犯作者人格权和著作权的竞合。

在实务中,完整权实际上也是一种保持作品原状权,并非以作者的声誉受到损害为侵权判断标准。试举欧盟关于电影作品完整权的几个著名案例说明之。在法国著名的休斯顿案件里,被告给黑白电影《夜阑人未静》着色。一部法国电影的德语版本被德国发行商缩短了长度,从原来的131分钟减到119分钟。在一部1967年制作的越南战争纪录片的片头字幕中,以解释记录片的内容为目的插入了警告语。改变电视连续剧的长度,并且在电视上以切分成两部分的形式播放剧院放映的电影。上述这些行为均被认为是对精神权利(完整权)的侵害。但从人格论视角上看,上述各种行为没有损害人格尊严,也谈不上使得作者的声誉受到损害。在德国著名的塞壬判例中,某画家受托为委托人在其楼梯上绘制了一副岩画。在这幅画中,塞壬是裸体的。委托人后又请了另一位画家为塞壬“穿”上了衣物,原来的画家要求排除妨碍,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帝国法院支持了这请求。28278实际上,很难说,这种增加衣物的改动就使得原画家的声誉受到了损害。其关键还在于对作品本身的更改,而不管这种更改的效果是损害还是提高了作者的声誉。当然,仅仅是对作品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或改正错别字的,就没有侵犯著作权,这一点应当无可置疑。

私益性辅助权主要包括接触权和收回权。主要功能在于保障作者充分地实施其著作使用权,不涉及到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发展利益。其作用仅仅在于实现作者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恰恰与署名权、完整权相反,因而是一种纯粹的私益性辅助权。其中,接触权是德国、西班牙等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比较特殊的权利,实质上是法律赋予作者的一项私权。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了接触权的行使目的是为制作复制物或改编著作,因而与作者的人格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系,主要还是出于作者使用作品便利方面的考量。这就是说,接触权的目的主要是为作者有效地利用作品提供保障,帮助作者行使复制、发行等著作使用权能,辅助权的性质特别明显。

就收回权而言,有时被称为追悔权。法国著作权法第142条明确规定,基于人格上的重大理由,可以收回作品,收回权具有人格性,所以不可移转。但作品是否符合作者的智力或精神信念属于作者动机的范畴,而民法对动机一般是无法予以规制的。292另外,作者行使收回权的原因除了观点改变以外,还可能包括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方的行为造成作者利益损失的情形。比如,德国著作权法第

相关文章
新编影视剧所涉版权问题研究
网站对使用者上传照片的采用与照片拍摄人的权利保护
中文印刷字体单字与字库软件的著作权辨析
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论国家精品课程数字化资源著作权的行使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