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6-22 阅读数:
德]M·雷炳德.著作权法[M]. .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9〕[德]梅迪库斯.民法总论[M]. 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0〕[西]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31〕李琛.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J].中国社会科学,2004(2)
〔32〕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比如,英国1956年版权法第35条第1款与1988年版权法第90条第1款均规定:“著作权可像动产一样通过转让、遗嘱处分或以执行法律的方式移转。”
上述关于不同学科对人格问题的观点可参见赵伶俐:《人格与审美》,安徽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164-185页。
‚ 据徐国栋教授考察,只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巴西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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