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格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6-22 阅读数:
1978年《匈牙利民法典》以及我国《民法通则》承认法人的人格权,其他均不承认。参见徐国栋:《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页。关于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我国学界也分为两种不同意见:王利明、杨立新、薛军等学者持肯定说;尹田等学者持否定说。反对者的主要理由在于:人格权是为保护自然人这样的伦理实体创立的,法人不是伦理实体,而是人格化的资本。以上观点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2页;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郑永宽:《人格权的价值与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笔者采否定说,认为企业法人的名称权其实就是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名誉权就是商誉权或信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二者本质上都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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