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9-20 阅读数:
[27] 参见严存生主编:《新编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28] 俞荣根:“自然法学说献疑”,载《台湾研究》1990年第1期。
[29]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30] L. Ray Patterson, Stanley W. Lin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 A Law of Uses’ Right, 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91, pp 49-55.
[31] Willam F. Party, Fair Use Privilege in Copyright Law, The Bureau of National Affairs, Inc. Washington D. C, 1986, p 4.
[32] 王立君:“法律移植的界定”,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1页。
[34] 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35] 宋志国:“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中的递减效应原因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5期。
[36]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37] 俞荣根:“对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反思”,载李楯编:《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
[38]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内一切事情的权利”。引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54页。
[39] 梁治平:“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载李楯编: 《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40] 思想自由、科技应用、商品经济发展是近代知识产权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中国封建文化专制政策,通过特许权制度限制言论自由,具有强烈的反著作权思想色彩。参见宋元放等:《中国出版史》,中国书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页。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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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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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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