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曹 博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如绘画作品 诗词作品等” 。人们往往只是笼统地使用 作品 词, 却并不会在意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何种内涵, 而更多的是指称一种事实上的作品 因而, 作品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作品与法律上的作品, 事实上的作品是法律上作品的上位概念, 事实上的作品要成为法律上的作品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而对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作品构成要件, 诸如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 “属于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 进行考察, 就会发现, 既然规定 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 那必然有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 既然规定 属于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 , 那必然有不属于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的作品 然而, 稍加思考就能发现, 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或者不属于文学 艺术 科学领域的作品可谓凤毛麟角 所以, 诸如此类的作品构成要件几乎是所有事实上的作品都具备的, 之所以被法律明确规定, 或者是因为立法技术上的抽象不足, 或者是基于一些非法律因素的政策考量 因此, 只有独创性才是法律上作品的质的规定, 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
词语在本质上具有弹性, 运用到法律中的词语在适用时必然会遇到解释的问题, 而 独创性 一词从产生之初就耗尽了著作权法学人的心血,诸多学者都妄图能够抽象出一个既能体现法律色彩而又不失人文情怀的独创性概念 仅将目光投向我国著作权法学界, 就可以看到很多不同的独创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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