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曹 博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其实, 作品又何尝不是一种说话的方式,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说话权利的同时, 不应阻碍读者说话的权利,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 著作权法和后现代主义也许具有异曲同工的效用
三 滑稽模仿: 著作权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
面对后现代主义咄咄逼人的凌人气势, 著作权法必须做出回应, 而滑稽模仿就肩负着这样的重大使命粉墨登场了。
据学者介绍, “滑稽模仿( Parody) , 是一种古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其历史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 滑稽模仿在西方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 它以知名作品 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 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 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 嘲弄 讥笑, 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 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 ”而在 布莱克法律词典 中, 将知识产权法上的parody 定义为: “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 以达到对原作讽刺 嘲弄 批判或评论的目的, 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 ” 从该定义可知, 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为:
( 1) 模仿性 顾名思义, 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的模仿, 而且往往需要以模仿的方式使用原作中的大量内容, 甚至是核心内容;
( 2) 滑稽性 滑稽模仿的表现形态是搞笑的 戏剧性的, 而不是严肃的 悲剧性的或崇高的;
( 3) 批评性。“通常情况下, 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 滑稽模仿通常就是批评的一种方式, 即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进行的批评, 无论是有趣的还是粗野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
通过对滑稽模仿的简单考察, 不难发现, 滑稽模仿与著作权法一样, 均是舶来品, 而当下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掌握绝对话语权的美国, 其经验无疑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美国其实是通过扩大解释将滑稽模仿解释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的 而关于合理使用, 美国司法界亦形成了相应的判定标准: “第一, 使用的目的和特点, 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的特性, 或是否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第二, 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 第三, 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 使用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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