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曹 博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792
在明了了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和美国司法界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之后, 可以用这样的标准考察滑稽模仿作品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其实稍加思索就能发现, 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与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相关性, 滑稽模仿的概念仍然只是一个文学领域中的概念, 没有被提炼成一个法律概念, 要考察一个所谓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理使用, 依然只能套用合理使用的相关标准进行判定, 这样, 滑稽模仿作品就极有可能因为不能满足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而遭到著作权的苛责
通过以上的阐述, 可以发现, 滑稽模仿是一种文艺创作形式, 它的历史远远长于著作权法的历史, 著作权法只是在遇到了后现代这种 不讲理 的解读方式之后, 才恍然发现滑稽模仿似乎可能成为一种抵御后现代犀利进攻的盾牌, 于是就在匆忙间将滑稽模仿的皮囊套在了合理使用的肉身之上 而在著作权法的先行者进行了这种无奈的选择之后, 后人便懒于进行更高层次的抽象, 于是滑稽模仿就这样登堂入室, 成为了著作权法门下的一枚并不那么好用的棋子
这样看来, 滑稽模仿与著作权法之间似乎仅仅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滑稽模仿这样一个来自于文学或者说来自生活的概念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律凝练就被著作权法奉为与后现代抗争的利器, 注定只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之前, 让我们先将注意力投向 滑稽模仿 这四个字本身, 可以发现在关于它的种种阐述中,学者们也许只关注了 滑稽” , 却怠慢了 模仿” 。滑稽不容易, 模仿很简单 模仿乃是人类的天性, 可以说, 如果不懂模仿, 我们几乎不可能掌握任何东西 对于作品的创作而言, 模仿的重要性同样不可替代, 任何作品中都难以避免模仿的痕迹, 语言风格 行文方式 段落组织……凡是能够为人感知的作品因子,可以成为模仿的对象 事实上, 许多被奉为经典的传世之作, 也都有挥之不去的模仿痕迹 或感悟于前人作品, 或取材于民间传说,或挖掘于市井陋巷, 优秀作者之出众往往也在于其模仿功力之深厚 从这个意义出发, 也许正是在著作权法无奈选择的滑稽模仿之中, 作品的本性得到了极大的彰显正如著作权法标榜的那样, 著作权制度旨在鼓励创作, 促进人类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作品也从来都不是禁忌, 作品创作出来就是为了给人欣赏的, 一部除了作者没有人能够接触到的作品甚至不能称之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而既然创作作品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模仿, 就应当允许自己作品的读者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模仿 滑稽模仿之所以受到著作权法的青睐,可能正是考虑到这种形式的作品并不同于简单的复制原作, 而是在模仿之余提出了自己对作品的一种可能解读,让人们体验到原来作品还可以是这样解读的, 而这种解读自然是有助于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 那么这种解读也就与著作权法的宗旨不谋而合了 这样看来, 滑稽模仿理应在著作权法中谋得一席之地, 滑稽模仿也不应当被人为地划分为三六九等 但是, 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滑稽模仿一视同仁, 而是依然以自己的逻辑和喜好评价滑稽模仿, 使得它在著作权法中成为一个虚空的假面, 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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