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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曹 博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考察诸多针对独创性的定义, 可以发现, 学者们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向: 一个方向采用大陆法系作者权体系的解释方法, 认为独创性是对一类智力创造结果的质和量的规定性, 使作品既区别于没有创造性的事实作品, 又区别于受专利保护的发明, 实际上突出一个 ; 另一个方向则是依英美法系版权体系 的基本观点来解释, 认为独创性是指作品中应该反映作者的个性, 并应反映一定的 不可约减的东西” 从而强调一个 ; 第三个方向则结合两大法系的基本观点进行阐释, 即强调 又强调 创” 认为二者重要性相当, 不可偏废。

必须指出, 独创性概念的界定是基于著作权法中的一个基本理念来进行的: 即思想/表达二分法, “独创性一词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 而是指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性 应当说, 思想是作品的基点, 任何作品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思想之上的 然而, 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本身, 有学者提出了与传统观念不同的认识, “尽管思想/表达二分法是人们经过探索得到的体系化成果, 但仍然是粗糙的 法律不保护思想 这个命题中, 暗含着一个前提:法律可以确定作品的思想 我们在判决中也能看到类似这样的表达: 被告只是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思想, 所以不构成侵权 事实上, 作者希望通过作品传达什么样的思想,是他人永远无法知晓的 当我们从文中看到 某种思想’ 认为 文本表达的思想是……’ 时, 那是我们自己的思想, 是我们认为的作品思想, 而不是作品本身的思想。 ”顺着这样的思路往下思考, 其实可以发现, 独创性概念针对的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在其相应作品中所作的表达, 是通过作品的文字 结构 内容所体现出的 这种表达所具有的特性。

通过以上阐述, 不难发现, 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的概念构建是耗费心血的思维挑战, 要精确地给定一个独创性的概念并非易事 当然, 前人的思维成果依然是可资利用的, 起码我们可以确定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而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 确定了这样的理论基础之后, 对独创性的进一步探讨才会是有的放矢的

解构无罪:后现代理念对独创性概念的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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