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08-10-21 阅读数:737
我们应当承认,竞业禁止的约定在相当程度上是合理的,各国的法律都承认其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46]。在理论上也发展出诚实信用理论、合理限制竞争理论、效益选择理论及反不正当竞争理论等作为支持竞业禁止约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论基础[47]。然而,如同知识产权制度一样,我们保护竞业禁止的合同约定不是没有限制的,我们必须同时注重保护作为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劳动权。劳动权已经作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人权出现[48]。因此,我国在建立国际技术贸易反垄断制度的时候要充分保护公民劳动的自由和权利。
4、平等的自由权
通常认为平等同自由具有相类似的崇高地位。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公民享受的平等权的法律依据。现实社会中,人们理解的平等通常同特定的环境和对象联系在一起,包括政治平等、经济平等以及法律平等,还涉及到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等问题。
而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却对宪法保护的平等权利造成了损害。搭售行为破坏了可能同接受搭售的一方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由于迫于对方在技术上的垄断地位,我国当事人有时不得不接受自己并不需要或者同所受让的技术无关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必须支付高于市场价格的代价获得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使得其他市场主体可能同其进行的交易平等权受到损害。而转让技术的一方排除对方对于自身的技术所有的知识产权提出异议,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应当同其他市场主体和公众同样拥有的言论表达自由。同样,利用垄断地位分割市场则损害了经营者进行平等交易的机会。可见,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平等权将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我们在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特点,并将保护公民的平等权作为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之一。
五、中国传统文化与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
我们在确立国际技术贸易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时,不能不考虑到我国宪法中确立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所处的文化传统和时代背景。中国传统文化对于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反垄断法律制度保护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有着重要影响。儒家文化作为哲学思想,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汉代以来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在世界观方面,它包含人与天的和谐统一、祖先与后代的和谐统一以及神圣与世俗的和谐与统一。而普遍主义下的人文主义是儒家伦理中社会关系道德化的重要标志[49]。中国社会在法律制度上历来重视礼行的统一协调,而对于经济利益,则由于儒家利义观的影响而偏重于义[50]。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谈论经济利益不再隐讳而转入公开,但是立法者作为主流社会的代表仍然会重视立法的道德价值而非经济效果。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具有多个侧面和层次,其中影响是深刻的但又非常复杂,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所作的经济分析是其事后的效果而非立法者进行立法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在立法之外,灵活而细致的经济政策仍然对于经济生活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技术贸易的反垄断法仍然需要彰显其道德属性,才能够为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公众所接受。在宪法和具体法律制度中体现对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应当成为法律的道德性的最好体现。
六、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和宪法司法化
期望实现宪法的司法化,保障宪法实施,是我国许多法学理论界和法律事务界人士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51],并且已经作了许多理论上的研究[52],设想了将宪法作为司法审判直接依据的可能性和途径[53]。但是由于我国宪法的特殊性和中国的历史文化环境,宪法司法化的历程经过了长期的坎坷。尽管司法实践上遇到过多次能够将宪法实施或者宪法监督纳入司法轨道的机遇[54],并且有的司法案件判决或者处理结果是有利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但是人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宪法还没有纳入司法审判的监督领域。
确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国际技术贸易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为宪法的司法化提供了新的契机。我国公民如果认为在进行国际技术贸易时受到对方当事人垄断行为的危害,或者同其他当事人的垄断行为产生的经济后果有关,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有权根据宪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于其受到侵害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给予保护。通过宪法的司法化,可以弥补包括国际技术贸易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内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切实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
七、结语
中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社会和经济迅速变革的时期。社会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确认,或者由法律制度的变革给予推动。而法律的迅速发展的时期必然对维护法律的有效性提出挑战。法律发展必须要在维持现存的法律和政治实践的一致性与调整和适应由这种社会与经济的迅速变化所急剧产生的新的环境之间找到平衡。如果我们过于强调对法律的改革,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未能维持其与过去的一致性,那么它将失去其完整性[55]。确立法律制度在宪法中的价值取向,是保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整而有效的重要保证。
根据本文的分析,国际技术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对于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有着重大影响。我国的公民和企业总体处于国际技术贸易中接受技术的一方,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我们在进行国际技术贸易时,以及采用法律手段保护国际技术贸易关系时,应当充分利用反垄断法来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并将此也作为其价值取向。人们普遍认同的市场经济效率等经济方面的政策目标尽管也可以作为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该项法律制度在保护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中的重要作用。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是国际技术贸易反垄断法律制度能够顺利制定和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也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者简介:刘强(1978-),男,湖南长沙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
注释
[1] 参见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美]波斯纳著:《反垄断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阮方民著:《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2] 参见宪法序言和宪法第15条。
[3] [美]戴维·J·格伯尔著:《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冯克利、魏志梅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