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08-10-21 阅读数:735
[33] 参见宪法第51条。
[34] 例如,爱迪生发明电灯就经过几百次失败的实验才找到适合制造灯丝的钨丝,制造化学药品需要经过若干次的实验失败才能获得有药物活性的化学物质。这些无疑都需要资金和各种资源的投入。
[35] 特别是在高科技行业,技术竞争更为激烈,甚至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生死存亡。
[36] 在生物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技术对人类伦理道德的冲击和伦理道德对技术开发和实施的限制同时存在。因为伦理道德观念关系人类自身的尊严,需要认真对待和细致分析。
[37] 姜奇平:《新技术里面出财权》,载《中国科技信息》2004年第1期,第85页。
[38] 卫志民:《以市场换技术是可行的》,载《中国外资》2006年第1期,第54-55页。
[39] 邓小平:《中国必须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
[40] 1624年,英国颁布施行《垄断法》,又称《安娜法》,开始实行被认为是最早的专利制度。关于知识产权制度起源的另一说法是从1474年意大利自由城市威尼斯颁布类似于专利法的法律开始计算。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41]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宣布,任何人对于由于其所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者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第27条第2款)。1976年通过的,我国已经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42] 唐学鹏:《专利法改变的是创新方向而不是增加创新数量》,《21世纪经济报道》
[43] 否则,中国外交部长李肇星就不会在200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上呼吁美国放宽对华技术贸易的限制。参见《文汇报》
[44] 同时也包括经营秘密等其他商业秘密。如果企业没有这种谨慎的态度,是很难在竞争如此激烈,泄露商业秘密的渠道如此多的情况下洁身自好,保证不受到侵害和损失的。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都是事后的,只能在商业秘密权利已经受到侵犯,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能介入。而且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就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没有这种措施是无法主张商业秘密权利的。
[45] 2005年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微软前副总裁跳槽到Google中国公司就职引起的诉讼,再次确认了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即使在中国也无法回避其对当事人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