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强 时间:2008-10-21 阅读数:736
[4] 对于国际技术市场处于不同竞争地位的国家和企业来说,实施反垄断法从而限制垄断行为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对于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国家和企业,是技术垄断行为的主要受益者,如果严格实施反垄断法将剥夺他们可能从市场中得到的利益;相反,对于暂时处于技术落后地位的国家和企业,特别是还有能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国家和企业来说,实施反垄断法将给他们新的市场机遇。
[5] 王先林:《知识产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学》2004年第3期,第107-112页。
[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著:《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
[7] 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8] 孔祥俊:《反垄断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
[9] 参见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5页;
[10] [美]波斯纳著:《反垄断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1] [美]波斯纳著:《反垄断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12] [美]波斯纳著:《反垄断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13] 市场上有许多买者和许多卖者,各个卖者提供的物品大体上相同,而且企业可以自由的进入或者退出市场的就是完全竞争市场。
[14] 只有少数几个卖者的市场,每个卖者都提供与其他企业相似或者相同的产品的是寡头垄断市场。
[15] 有许多出售相似但不相同产品的企业的是垄断竞争市场。
[16] 只有一个卖者的就是垄断市场。
[17] 参见[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62页。
[18] 罗尔斯就主张制定法律是存在“无知之幕”,参见[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6页。
[19] [英]哈耶克著:《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5页。
[20] 这里所说的反垄断法律规范是在我国没有成文的反垄断法典的情况,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涉及反垄断的法律规范。
[21] 尽管法律专家已经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包括撰写论文和专著,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以及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寻求帮助,但是收效甚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