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冯晓青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在上述背景下,200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专利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提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即明确提出将专利法的修订列入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计划。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由此拉开序幕。
总的来说,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是我国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与国际专利保护趋势相协调的要求,更是有效地解决专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和功能的要求和体现。正如陈广君同志指出的:“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5]
(二)修订的原则
专利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以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修订总的原则应当是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6]《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其一是维护专利权人利益与维护公众利益的有机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既要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得到有效而及时的保护,又要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专利权的行使,防止专利权滥用。
事实上,专利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应尽量保护所有的社会利益,并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实现某种平衡与协调。[7] 专利法中的许多制度和规定都体现了利益平衡原则,而且这种平衡的机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8] 这种利益平衡机制的关键是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任何成功的专利制度的关键都是在赋予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和拥有一个开放与竞争性市场的公众利益之间达成精确的平衡,即“专利制度需要在发明者的利益和一般公众的利益之间达成平衡”。[9] 其实质在于对专利权这种私权的保护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以专利为基础的知识和信息接近的利益平衡。我国有关专利的判例即指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既要明确受保护的专利技术方案,又要明确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利用技术进行发明创造的空间,把对专利的合理保护和对社会公众提供足够的法律确定性结合起来。”[10] 由于利益平衡不仅是一项司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此次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将其作为首要原则就不难理解了。
其二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与立足本国国情的统一。
这种统一表现在专利法的修订既要考虑专利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合理借鉴有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又要充分把握我国的基本国情,使修订后的专利法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现实需要相适应。
随着新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专利制度的协调出现了新的趋向。我国专利法的修订当然应顾及这一特点。实际上,我国专利法从最初制定到每一次修订,无不将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作为重要的原则将以贯彻。这既是中国专利制度纳入国际专利制度大熔炉的需要,也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人的大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同时,从中国国情出发是我国处理一切事情的基本原则,在修订专利法方面也不例外。
其三是维护法律稳定性与提高法律适应性的统一。
这种统一表现在对我国现有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和总体框架保持不变,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对一些与现实需要不够吻合的条文做出必要的增、删、改,以使修订后的专利法因应现实需要。
(三)修订的特点
本次专利法的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上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作用。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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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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