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邓宏光1,周 园2 时间:2011-10-19 阅读数:
界贸易组织而修改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 以使国内立法达到 TRIPs 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商标法律制度的演变方面, 例如商标权使用取得模式向注册取得模式转型过程中, 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在加入 《巴黎公约》 后, 根据公约的规定外国人申请联邦商标注册就不受商标使用条件的约束, 导致了歧视美国人而优待外国人的局面。为了解决该问题, 美国在1988 年修正《兰哈姆法》时增加了 意图使用( intentto use) , 实现了从使用取得模式向注册取得模式的转向。可以预想,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将进一步推动商标法一体化的进程。
互联网是20世纪最重大的科技发明之一, 它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 政治 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也必然对商标法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2011 年 1 月发布的 第 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 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4. 57 亿, 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 34. 3%,近几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几乎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增长, 更多的经济活动已步入了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新型的交流工具和销售渠道, 也成为新型的广告平台。 网络冲击着现行商标法律制度, 必将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 网络商标侵权将成为商标法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 商标法调整对象的未来发展趋势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最重要标准,是部门法的根基。现在的商标法, 大多将调整对象限于商标, 甚至像我国《商标法》限于注册商标。未来商标法的调整对象有扩张迹象, 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 1) 商标注册从传统商标扩大到非传统商标;( 2) 商标法调整的对象从注册商标扩大到兼顾未注册商标; ( 3) 商标法调整对象从狭义上的商标扩大到商业标志。
商标注册标识范围的扩大是未来商标法的必然趋势。传统商标法一般将可申请注册的商标限于可视性标志, 例如我国《商标法》第8 条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开的可
视性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非视觉商标, 如声音商标、动态商标、气味商标、 触觉商标、味觉商标等, 使用得越来越多, 为了因应经济生活的发展,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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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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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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