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邓宏光1,周 园2 时间:2011-10-19 阅读数:
未来商标法调整对象的第三个趋势是从商标扩大到商业标志。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商标作为调整对象。 然而, 商标法涉及一些识别性标志, 如商号、 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域名等, 而且它们之间关系如此紧密, 因而应当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规定, 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些差异,《商标法》 的名称不能涵盖所有内容。一些国家为了解决该问题, 使用更大的标题, 如德国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俄罗斯联邦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等。未来的商标法有可能因为增加了其他商标标志, 而将名称扩充为《商标法和其他标志法》。
三 商标注册制度的变革趋势
网络技术的发展, 使得商标注册的电子化、网络化成为必然趋势。 传统的商标申请, 需要向商标申请主管部门寄送规定格式的纸质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不仅需要花费很多纸张等物质, 而且周期长, 效率低。网络技术的发展, 使无纸化办公成为现实, 商标的申请和审查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标注册的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不仅节约了纸张, 更低碳更环保, 更重要的是可以整合资源、规范流程、加速信息流通, 提高效率, 具有便捷、高效、安全和节约综合成本的非凡效果。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 许多国家都开始启动商标注册申请的网络化。我国从 1994年开始启动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一期工程; 2001年底, 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二期工程完成并开始运行, 实现了商标注册流程的无纸化审查; 2003 年,启动了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三期工程, 其目标是实现 网上公告、网上查询、网上申请和网上缴费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 商标注册网上申请量达 70万件, 2010 上半年网上申请 25. 6 万件, 占总申请量的52. 2%。
为顺应商标注册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增加了电子申请的内容,该项内容被视为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94 年《商标法条约》最重要的发展之一。条约第八条第( 1) 第( 2) 款规定, 可以采用包括电子提交的各种方式提交文件和传送文函, 明确规定了电子方式提交文函的地位。《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细则六第四款还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效力, 从而确立了电子申请独立于纸质申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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