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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邓宏光1,周 园2  时间:2011-10-19  阅读数:

该条第3 款还规定: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 规章的规定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明确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从而将国家认定“驰名商标”省级认定“著名商标”和市级认定“知名商标” 的泛驰名商标体系合法化。

通观整部《商标法》, 无不体现了 “加强商标管理”的身影, 公权力在商标法中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 有无权利全凭行政权利的认可, 能否得到保护仅看是否获得行政权利的审批, 公权力俨然成为商标权和商标领域的主宰。 然而, 人类生活的最大公害恰恰出自公共权力的专横和腐败 因为 在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断强化且垄断多种资源的时候, 在诸多强者能够通过国家和政府制定和执行自己所喜欢的规则的时候, 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下, 让政府在实行有效治理的同时又接受法律的严格治理,不仅有些不切实际, 且还有些不近情理! 正因为如此, 刘春田教授大声疾呼,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 既要做到 “入乎其内”, 洞悉商标制度的特殊规律, 又要 “出乎其外”, 克服部门立法造成的思维局限。修改法律应当坚持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有效节制行政部门的权利扩张。惟有涤除《商标法》中不必要的行政色彩, 才可能还《商标法》以私法本色。

( ) 适当扩大商标法调整对象

送审稿 适当地扩大了商标法调整对象, 将非传统商标纳入可注册的范围, 但对未注册商标仍然未予保护, 也没有理顺商标与商号等商业标志之间的关系。

《送审稿》增加了第 8 条第 2 款, 规定 商标局可以适时受理声音、气味、动态等商标的注册申请具体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为非传统商标的注册预留了空间。《送审稿》仍然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己任, 对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这种理念应予修改。《商标法》作为调整因商标的占有、使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理所当然地既规制注册商标产生之关系, 也应规制未注册商标问题。如果《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 就应更名为 《注册商标法》,否则名不副实。商标保护的主战场应该是未注册商标, 只有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 才是从形式正义走向了实质正义。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 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扩大到商标法律关系, 只要在制度上略作补充, 在语言表述上稍作调整, 即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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