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邓宏光1,周 园2 时间:2011-10-19 阅读数:
国际条约和不少国家都将可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扩大到所有的标识。例如, TRIPs 协定第15 条( 可保护客体) 第1 款将商标界定为 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 只要能区分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 就应可构成一个商标。欧共体商标条例 第4 条规定: 共同体商标可以由能够用书写表述的任何标志, 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欧盟法院在 2002 年的Ralf Sieckmann 案中认为, 为了使得一个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书写表述必须清楚、准确、自洽( self -contained) 便于接触 、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 该案通过明确“书写”的标准, 间接地承认了气味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的注册。现在, 美国 澳大利亚、欧盟等发达国家都对包括声音、气味等在内的非传统商标进行保护。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韩国等国家或地区商标法律中也有对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保护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积极推动非传统商标的注册, 例如在2006 年3 月缔结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规定了非传统商标条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条约适用于任何缔约方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所构成的商标。此条规定为各种新型商标打开了大门。此外,《在新加坡条约的实施细则三关于申请的细则》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还列举了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 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以及含有非可视性标志的商标, 基本包括了现今各种类型的新型商标。《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已于2009 年3 月1 6 日生效, 该条约将对各国商标法产生较大的影响。
未来商标法调整对象的第二个趋势是提高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许多国家将商标法的调整对象限于注册商标, 例如我国 商标法 第 1 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 . . . . 特制定本法 , 明确提出保护对象是“商标专用权”未注册商标不享有 商标专用权 , 也基本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然而,《商标法》顾名思义就是有关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法律, 将《商标法》的调整对象缩小到“注册商标”, 显得名不副实。从理论上来说, 所有注册和未注册的( 商标) ,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该管起来。未注册商标只要它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信誉就应保护 ,《商标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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