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未来发展——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来源:法学评论 作者:邓宏光1,周 园2 时间:2011-10-19 阅读数:
2009 年形成 《商标法( 修订稿)( 送审稿)》 ( 以下简称为 送审稿 ) , 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这次修改, 与 1993 年和 2001 年不同, 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 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 而是主动性的安排, 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因此, 应当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 统筹商标法的修订与完善; 应当总结我国商标法实施20 多年来的经验教训, 借鉴他国的经验, 提升我国商标法的水平; 应当放眼长远, 从容设计, 力所能及地将商标法修订成一部较为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更好地为中国的现代化服务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商标法未来发展趋势的角度而言,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 将 商标法 从公法回归到私法
商标权, 正如 TRIPs 协定序言中所宣称的, 在性质上是一种私权 商标法作为调整商标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理应是一种私法。然而, 从我国《商标法》法律文本的性质上看, 它是公法而非私法。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定位是商标管理法, 不管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还是各个具体制度设计, 都充满了行政管理的色彩 ( 1) 从立法宗旨来说, 我国《商标法》将 加强商标管理 作为第一立法宗旨 ( 2) 在商标权的确权制度上, 我国采取严格的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 只要注册就对该商标享有绝对的垄断权,不管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 而未注册商标不管是否已经实际使用都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公法理念和公权观念: 一切权利都源于国家的授权, 一切领域 一切关系都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 人民和企业的一切行为都须得到国家的许可, 国家拥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商标权成为国家垄断的资源, 权利的授予完全依赖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审批, 商标权由此成为一种行政权利;( 3) 在商标使用的监管方面, 我国《商标法》将商标视为控制产品质量的工具, 并规定了大量的质量监督管理条款,如《商标法》第1 条 第7 条 第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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